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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属于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在服务人员及培训人员的服装上使用统一标识,其目的仍在于区别服务的提供者,显示服务的专业化,而非单独标明服装商品的来源。鉴于何嘉仁公司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同样享有第1243896号“HESS”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本案中,在参加培训人员服装上使用“HESS”商标,视为何嘉仁文教澳大利亚公司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对其服务商标的使用,而非对诉争商标在第2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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