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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名”“特有”到“有一定影响” 裁判逻辑的衔接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将先前的“知名商品特有的”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这一改变开宗明义的宣示了反法保护对象为商业标识。与之相对应,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逻辑的起点和归宿,更应着眼于审查被仿冒的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知名”,而不应再聚焦于商品本身的知名与否,以符合为商业标识提供反法保护的立法精神。当然,商品与商业
发布时间:2020.05.12 -
互联网环境下“一定影响”商品认定标准
。本文以互联网环境下仿冒混淆行为为研究基点,着重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探讨在互联网环境下“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下文所称商品也包括服务)认定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及相应证明标准。 一、从“知名商品”到“有一定影响”的法律变迁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关于仿冒混淆条款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为:一是删除“知名商品”的限制,修改为“有一定影响”。二是
发布时间:2020.11.10 -
也论商标法中的“非法使用” 与“一定影响”
(作者:熊文聪,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近日, 一起商标异议纠纷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直播了该案再审庭审的全部过程, 并归纳出了其中的焦点问题, 包括: 再审申请人希力公司与千贝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已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且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希力公司所售的游戏软件具有退币等功能对希力公司主张的在先权益是否构成影响? [1
发布时间:2017.03.14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辨析
作者: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性质上,“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在标准上,“一定影响”应该确定为第二含义标准而不应确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标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删除“特有”条件不是疏忽,而是立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进步。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20多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其中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发布时间:2018.07.04 -
李明德: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商标保护制度
当作真品卖给了消费者。在这里,被告和零售商是否具有仿冒的故意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被告仿冒了原告的商标,造成了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进而抢夺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显然,当英国法院通过判决,将“商标仿冒”的侧重点放在消费者混淆的结果上,而非仿冒者的主观状态上的时候,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就脱离了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则,逐步走向了仿冒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仿冒法,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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