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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与学术界也是围绕这些焦点展开讨论, 例如具有退币功能的游戏软件及游戏机是否为非法商品? 一旦界定为非法商品,在其之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否能经长期使用建立“商业信誉”及“一定影响”? 这种影响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的正面评价乃至于得到一定的救济和排他性的保护? 现行《 商标法》 第32条的“使用”是否仅限于“合法使用”? “一定影响”是否也仅限于“良好”的商业信誉? 笔者认为, 上述焦点问题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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