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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中被异化的“法定赔偿”
在很多调研中,围绕商标侵权赔偿计算中 “法定赔偿”的负面评价,诸如“赔偿不力”“滥用法赔”,挥之不去。法定赔偿的“低判”和“滥用”现象究竟如何产生?问题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法定赔偿“异化”是裁判者造成的吗? 裁判者首先成为被质疑和指责的对象。很多学者撰文对法官的裁判心理进行了揣测和分析,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法计算时往往倾向于保守、稳妥的态度,从而尽可能消除裁判过程中因主观判断所造成的不当
发布时间:2019.04.04 -
版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学理阐释与实证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公布的 2023 年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理论依据和立法模式问题。对当前我国版权法定赔偿提出一些质疑,即法定赔偿方式准入门槛过低、应用过多,导致其他赔偿方式应用过少,以及版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赔偿标准不明确的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依据填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存在困境,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许可
发布时间:2023.09.27 -
著作权法修改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拟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下限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史竞男、白阳)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 今年4月和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等。 针对草案二审稿,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
发布时间:2020.11.11 -
适用法定赔偿可将惩罚性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
裁判要点 从赔偿类型的外延来说,惩罚性赔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时,在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较高,行为人侵权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可考虑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的幅度内就高确定赔偿金额,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 主要案情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系“骆驼”系列
发布时间:2023.07.27 -
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关系
五倍以下”,但是其中的第1款与第3款的关系并没有作修改,保留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条款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在《商标法》语境下选择法定赔偿与选择惩罚性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彼此之间不能相互交叉。与《商标法》修正相一致,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中,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相互独立,法定赔偿的上限和下限都有所提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条款被过度运用、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法定
发布时间:2021.04.28 -
美法院裁定:对考克斯大规模盗版判付损害赔偿的裁决合理
”数额巨大,“令人震惊”。但是,法院指出,从证据来看,这一数额并不过分,没有如考克斯所说的“误判”。 考克斯非常清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要求,可能的法定赔偿损害赔偿金应该是多少,以及有多少作品被侵权。 奥格雷迪指出:“由于在解释法定赔偿金额时并没有潜在的歧义,而且考克斯非常清楚其收到的侵权通知的数量,因此这两个数值的乘积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总之,原告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和法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30 -
西门子诉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例为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浙绍知初字第972号;裁判时间:2016年8月30日。 (2016)浙民终699号;裁判时间:2016年12月16日。 裁判要旨 1.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相应的考量因素和层级区间,在全方位、多层次地评估分析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考量因素)和侵权信息(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7.02.21 -
“周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降低赔偿额为500万元
11月3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周六福”)、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弘艺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日前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赔偿金额由一审的3000万元,改判为500万元。 系列诉讼已判赔4000万元须避免重复 2004年4月,周六福珠宝
发布时间:2023.12.01 -
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
内容提要 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比较法上,作品标准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
发布时间:2023.05.08 -
对合理支出的支持,或将破解“赢了官司输了钱”难题
引 言 从中国的立法历史和趋势看,专利领域法定赔偿上下限的数额确实也在不停提升。法定赔偿最早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第21条规定了法定赔偿为“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此后的2008年《专利法》第65条将法定赔偿提升到了“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发布时间:2019.05.09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