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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蓋璞內衣”,由于其中包含有“内衣”字样,易使消费者在接触到申请商标后,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为内衣类服装,即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错误的指引,从而误导消费,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并不相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盖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盖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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