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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邦德007”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丹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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