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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回答,但对案件当事人五粮液公司和滨河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却太难找到答案——在申请注册阶段和异议案件中商标局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中商评委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近似;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案件中,法院却认为不近似。由此可见,关于两个商标的近似判断,在不同的阶段和案件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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