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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谈不同阶段的商标近似判断方法
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回答,但对案件当事人五粮液公司和滨河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却太难找到答案——在申请注册阶段和异议案件中商标局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中商评委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近似;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案件中,法院却认为不近似。由此可见,关于两个商标的近似判断,在不同的阶段和案件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则是
发布时间:2016.11.21 -
“五粮春vs九粮春”商标侵权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相比,二者仅在字体和文字排列的横、竖方向上存在区别。 根据五粮液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本院又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8月,商标局向吉林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四粮液”是否与“五粮液”注册商标近似的批复》(商标案字[2006]第151号),明确认定“四粮液”与“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二审法院在另案(2011)高民终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中,也认定“七粮液”商标与“五粮液”构成近似。 除“五粮春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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