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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固达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该案没有关联性,未予采纳,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该案涉及问题较多,且部分事实认定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存有争议,域外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就是其中之一。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有如下认定:虽然该两份出版物可能发行对象主要是外国客商,但是该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固达公司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即可以证明广州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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