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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泽”引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于2017年9月申请“厚泽投资”作为商标时才知晓厚泽融资公司及其商标权的存在,故及时撤下其经营场所内“厚泽”“厚泽投资担保”的装饰,且其企业成立不久,对“厚泽”“厚泽担保”“厚泽投资担保”的使用系在企业内部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并未进行公开宣传,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厚泽融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围绕厚泽投资公司使用“厚泽”相关标识是否系侵害厚泽融资公司商标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12 -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商标“Yamas”申请者的上诉
的结尾“s”。因此,该法院判决这两个商标在发音方面高度相似。 该法院强调了这两个商标发音相似的重要性。其指出,酒吧和餐馆在喧闹的环境中可能会通过口头方式订购酒精饮料,因而可能会对这两个商标产生混淆。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迪米特里奥斯的上诉并命令其支付所涉及的费用。 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发布时间:2018.04.27 -
恶意注册的界定、类型及立法规制
,影响了我们对恶意注册的界定和判断。有时候我们觉得应知、明知状态就是恶意注册,或者考虑混淆可能性的时候,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我们就认为他是恶意注册。我觉得这样不是特别准确,我自己梳理之后发现,恶意注册其实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有点类似“公共利益”,你可能很难给它做出特别准确的定义。 看一下其他国家。商标申请量五大国——中日韩欧美,有一个多边合作机制,叫五方会谈。其中日本的专利局JPO主持的一个项目是
发布时间:2018.04.20 -
美国Honest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请求被驳回
标志提出了异议,称该标志与自己已注册的商标“Honest”混淆。 Honest公司由阿尔巴于2011年创立,主要出售家居用品,包括化妆品、防晒霜和洗衣粉等商品。 该公司拥有一个欧盟商标“Honest”(商标注册号:13779211),注册类别为第3、4和21类,涉及化妆品、蜡烛、剃须设备等商品。 此外,该公司还拥有一个文字标志“Honest”,注册类别为第3和5类,涉及家用清洁剂、化妆品和婴儿用品
发布时间:2018.05.24 -
英国专家探讨如何挑选与保护商标
(APPLE)的计算机和手机。显然,苹果这个词在字典里的含义与计算机或者手机真是没有任何联系。虽然公众会花上一点时间来了解到这种品牌名称真正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好处就是他们会对上述品牌过目不忘,而且绝对不会与其他品牌名称混淆。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只是在描述相关的产品与服务,那么这个商标其实也可以用来介绍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将发挥不出其原本应起到的作用,即防止消费者出现混淆
发布时间:2018.06.25 -
商标售后混淆制度研究
王雅宇 华东政法大学 一、美国商标售后混淆制度的演进 (一)“香槟”案之美国商标售后混淆制度的萌芽 售后混淆(post-sale confusion)又被称为旁观者混淆,是指消费者购买了明知是假冒他人商业标识的商品,其在使用该商品时,导致旁观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了错误认识。[1]售后混淆制度萌芽于美国1944年的“G.H.Mumm Champagne v.Eastern Wine Corp”案
发布时间:2018.09.04 -
此宜家非彼宜家 “宜家e-home及图” 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实际生产、销售的驱虫熏香等商品紧密相连,如上述商品被撤销,日后被他人注册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8.06 -
“伟星管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构、颜色、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刻意模仿浙江伟星公司,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伟星管业公司的管材、管件产品、售后服务与浙江伟星公司的产品、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某种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搭“伟星”便车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截至2016年6月底,伟星管业公司销售市场已经遍布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山西省等多个省市,给浙江伟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伟星管业公司一审答辩称:浙江伟星公司提交
发布时间:2018.10.16 -
如何理解司法实务中的“反向混淆”
绪 言 此案是一起在相同产品上拥有市场强势地位的在后商标使用人是否对处于市场弱地位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构成侵害,以及在司法实务上认可”反向混淆“理论的典型纠纷。 在商标侵权案件上,司法审判中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侵权与否,从五十二条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反向混淆“这一概念。然而,随着近几年司法实务中关于“反向混淆”案件的增多,学界和实务界对此的讨论也随着增多
发布时间:2021.05.10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术杰 商标因其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混淆可能性就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理论上似乎很清晰,但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却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方法简单而僵化,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认定依据;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尊重市场环境和商业规律;对于混淆的不当扩张解释。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方法 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
发布时间: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