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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后引证商标被撤,驳回复审商标应予核准(附再审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 第6152216号”AIRF0RCE-1”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系案外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
发布时间:2016.03.01 -
二审判决后引证商标被撤,驳回复审商标应予核准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 第6152216号”AIRF0RCE-1”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系案外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
发布时间: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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