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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背景] 本案中原告宏富公司持有第36类和第37类服务上的两件“星河湾及图”商标,星河湾公司于2008年受让了上述商标。自2004年起,被告炜赋公司先后开发了多个安置房项目,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都标注有“星河湾及图”标志和“炜赋房产”文字。 星河湾公司和宏富公司认为炜赋公司在不动产中使用“星河湾”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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