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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商标功能性及显著特征的认定
摘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自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应当以该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依据。 案情介绍 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国际注册第640537 号
发布时间:2014.11.04 -
浅议产品形状或包装容器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
随着市场产品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申请三维标志的需求显著增加。这些三维标志有的是与产品无关的装饰性立体造型,如卡通形象造型的玩具;有的是与产品有关的外形,如香奈儿手提包、Zippo打火机外形;有的是产品的包装或容器,如椰树果汁包装、费列罗巧克力包装、海飞丝洗发水瓶。其中,与产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的固有显著性最为容易判断,顺利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概率较高。而与产品有关的外形及包装容器的显著性判断争议较大
发布时间:2021.05.14 -
迪奥“j’adore(真我)”立体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书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迪奥尔公司负有主动向商标局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迪奥尔公司在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书中对此事实未予说明;其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档案中录入申请商标信息是否存在错误之处,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再次,迪奥尔公司在复审程序中亦未明确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
发布时间:2017.06.20 -
立体商标的保护及侵权判定问题
(作者 | 高静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要旨】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案情】 味事达公司(前身为开平县酱料
发布时间:2017.03.08 -
立体商标的保护及侵权判定问题
(作者 | 高静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要旨】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案情】 味事达公司(前身为开平县酱料
发布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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