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因认为对方未按《合作协议》加工、销售“金至尊”黄金礼品等工作,同时擅自委托他人设计、制作、销售“金至尊”品牌的礼品黄金、白银产品等,侵犯了其“金至尊”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珠宝品牌“金至尊”的所有者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至尊公司)将其昔日合作方北京金港至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港至尊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金港至尊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