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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不等同于字号权
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个理由: 1.原告成立于2008年,而被告成立于2010年,在原告对“威德福”字号使用、注册在先的情况下,被告仍将“威德福”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明显有违“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威德福”商标证核准时间也晚于原告公司的注册时间。相对于“威德福”商标,原告的“威德福”字号属于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当商标权和其他
发布时间:2014.07.28 -
商标授权中如何主张字号权规制商标抢注行为
一、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1、字号与商标在功能及构成要素上具有高度相关性。 企业名称通常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以及字号这四个要素,其中字号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一经营领域字号具有独占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商标通常是表征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两者具有高度相关性。 从功能上而言,字号指向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商标指向商品或者服务。两者均具有识别作用
发布时间:2020.04.17 -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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