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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有6家企业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超8000万
据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自身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今年1月,义乌下发《义乌市大力推进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对以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
发布时间:2016.09.30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编(草案)》第482条第1款承继了该项内容。其中的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可以是承揽合同项下的因素,分析评价等活动也可以是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标的。 如此区分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合同的该种法律性质,对于判断受托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义务,是否违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判断受托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义务,违约与否
发布时间:2019.01.18 -
数字向善原则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内容提要 算法治理是智能社会法治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应立足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系性视角,突破技术中立原则,迈向数字向善原则,研究网络平台在预防侵权、推进数字技术向善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构有利于推动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支撑多元共治的法律制度。应肯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超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立足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结合侵权损害
发布时间:2022.12.13 -
抄袭现象的明显程度可以作为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作者:刘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出版者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的显著程度来判断。抄袭现象不明显的,应当认定出版者尽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但出版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案情】 1994年12月28日、1995年2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谢庆芳与案外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图书出版
发布时间:2017.01.18 -
抄袭现象的明显程度可以作为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作者:刘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出版者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的显著程度来判断。抄袭现象不明显的,应当认定出版者尽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但出版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案情】 1994年12月28日、1995年2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谢庆芳与案外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图书出版
发布时间:2017.01.18 -
商业秘密保护中默示保密义务研究
摘 要 在当前商业秘密的传播环境中,默示保密义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规范功能在于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所有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实务中,默示保密义务适用存在泛化的趋势,原因包括认定方法不科学、商业道德内涵不确定和保密性要件依附于秘密性要件等。这使得适用者以封闭式思维看待商业秘密保护,客观上导致了对所有者利益的过度保护,并引致变相承认“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提高商业道德的适用标准、“架空”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4.08.16 -
涉电商平台转通知注意义务认定侵权责任纠纷案
“明治”品牌剩余货品转售给曹某某,曹某某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已形成优势证据。众合汇品公司系通过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的方式通知曹某某侵害其商标权,淘宝公司已将众合汇品公司的投诉事项及理由通知曹某某,并给予曹某某申诉机会,后其因曹某某提交的申诉材料不完整依据平台规则采取处罚措施,均在合理的平台自治范围内,淘宝公司作出的处罚措施未违反相应规则,故本案中淘宝公司不存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合法合理
发布时间:2023.12.11 -
新技术语境下平台版权注意义务及损害赔偿辨析
目次 · 引言 一、新技术改变了平台注意义务吗? 二、何谓平台的“应知”? 三、过滤、拦截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吗? 四、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 五、何时该适用举证妨碍与惩罚性赔偿? · 结 语 引 言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公开了腾讯公司诉快手公司两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纠纷(即“梦华录”案和“庆余年”案)的两份生效判决,[1]该两起纠纷所涉事实高度近似,即除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几乎完全一样之外,直接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03 -
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 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 放任侵权 合理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040423.7、名称为“宁麦13”的小麦植物
发布时间:2024.11.07 -
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
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