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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理睬超过二个月,侵权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湖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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