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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201110089122.9号,名称为“电动独轮车”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涉及编号分别为4W105140、4W105147、4W105156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为方便调查,以下简称为第一请求、第二请求和第三请求。 出庭人员 [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4W105140):廉芳芳 出庭人员:胡上海(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发言人:胡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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