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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完善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
细数玩具类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否定结论的典型案例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自我国专利法于2009年引入评价报告制度以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数量就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社会需求不断加大。其中,玩具领域的产品由于专利申请量较多、销售量较大等原因,在评价报告总数中占有不小的比重。 评价报告请求量增长迅速,说明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开始重视授权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运用,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和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
发布时间: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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