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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
【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文件构成抵触申请需要满足时间性条件。所谓时间性条件是指,只有在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提出并在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在先申请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在无效程序中,当请求人提交的主张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且申请日和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在专利权人针对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提出
发布时间:2024.11.12 -
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作者:何怀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4.07 -
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但可构成现有技术
【判决要点】 抵触申请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因重复授权情形原则上仅会出现在相同的保护客体之间,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而外观设计则不会构成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但可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 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宝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 第三人:邱惠鹏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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