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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码电脑公司是“优化五笔字型”技术发明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是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三版技术。被告东南公司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发展过程中的第四版技术。王码公司诉称东南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对比分析,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相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些改进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效果,使得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最高输入速度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最高输入速度提高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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