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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对植物品种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 | 陈芳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涉及被告在原告独家许可销售区域内销售区域串货品种,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 对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发布时间:2017.08.03 -
权利用尽原则对植物品种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 | 陈芳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涉及被告在原告独家许可销售区域内销售区域串货品种,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 对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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