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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变更后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昱 刘清启) 【案号】 (2013)浙衢知初字第167号 (2014)浙知终字第71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保护是以商品知名为前提,以该装潢能起到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商品来源区分为核心要素。故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样式在有所改变的情况下,若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则应当继续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09 -
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变更后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昱 刘清启) 【案号】 (2013)浙衢知初字第167号 (2014)浙知终字第71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保护是以商品知名为前提,以该装潢能起到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商品来源区分为核心要素。故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样式在有所改变的情况下,若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则应当继续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09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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