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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营秘密冒充原单位进行签约的司法认定
通常而言,离职员工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单位业务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业禁止规制范畴,但随着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此类争议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范畴,重点诉诸侵害商业秘密案由。然而,商业秘密存在边界模糊性、内容秘密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的特点,其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和侵权同一性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难点。在利用经营信息“冒名顶替”原单位签约类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复杂
发布时间:2024.04.02 -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之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办学的资质。即使其积累的"经营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实质上也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把当事人资质合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当事人资质违法认定其经营秘密非法,一度引起争议。 在原告强人路公司诉被告辰邮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法院查明:原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之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办学的资质。即使其积累的"经营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实质上也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把当事人资质合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当事人资质违法认定其经营秘密非法,一度引起争议。 在原告强人路公司诉被告辰邮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法院查明:原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
福建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开设同类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起诉,却辩称其使用的该客户信息是经过原公司许可的,双方之间有“君子协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原德某公司(已注销)和华某公司均是龙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研发、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配件、附件及模具、夹具等,主要业务为出口汽车配件。德某公司和华某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某
发布时间:2024.04.11 -
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开庭审理
8月1日下午,由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戴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虹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南京铁检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贺小雄出庭支持公诉。 该庭审被省检察院选定为刑事检察“百庭考核”活动考核庭,省检察院“百庭考核”工作专班到庭审现场观摩。 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海运船舶所需各类设备
发布时间:2024.08.07 -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该案既涉及经营秘密又涉及技术秘密,涵盖了实践中的多种侵权样态,具有典型性。 该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公司和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以客户信息为客体的经营秘密,二审改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发布时间:2021.12.21 -
百度前高管疑似窃取商业秘密自立门户
昨天,百度Apollo无人车队刚刚“跑上”雄安。今天,百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王劲所经营的美国景驰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中百度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百度的商业秘密,包括并不限于停止利用该商业秘密从事与百度相竞争的自动驾驶相关业务;并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万元,同时两被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据悉,北京
发布时间:2017.12.22 -
涉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诉讼时效正确。(三)香港某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商业秘密,也不能证明魏某乙、胡某、深圳某科技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四)香港某开发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不合法,香港某开发公司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的运营,其所称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都归属于深圳某公司,而非香港某开发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香港某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香港某科技公司未向本院陈述答辩
发布时间:2024.12.05 -
针对公司高管的保密措施认定及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裁判要旨】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未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
发布时间:2024.12.05 -
金驼公司与凯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价款暂定610万元。本次中标的第一名是凯隆公司,经金驼公司了解,谭勇、陈亮早在2014年11月就担任凯隆公司的股东。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谭勇、陈亮在为金驼公司办理招投标事宜的同时,还在同时负责凯隆公司的招标工作,最终凯隆公司取得了第一名。综上,金驼公司认为谭勇、陈亮在投标过程中,利用自己掌握金驼公司标底的便利条件,泄露金驼公司的经营秘密,凯隆公司利用该谭勇、陈亮泄露的金驼公司标底,不正当竞争,致使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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