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张丹萍
-
具有标识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蔡伟、张丹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案情 原告李瑞河系天福公司总裁,天福
发布时间:2017.08.08 -
具有标识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蔡伟、张丹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案情 原告李瑞河系天福公司总裁,天福
发布时间:2017.08.08 -
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
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