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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视频游戏中的实用性与非实用性要素?
视频游戏与网络游戏、单机游戏在概念上存在部分重合关系,区别于非主要依托计算机技术和摄制技术的文字游戏、棋牌游戏等,视频游戏的制作建立在成熟的电影摄制技术与类似电影摄制的技术之上,在玩家操作过程中提供一种通过计算机或移动终端设备等显示的动态画面反馈,进而形成特定的游戏快感与玩家体验。视频游戏产业及其新兴次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其与部分法律规则之间的博弈,其中,如何区分视频游戏中的实用性与非实用性
发布时间:2019.10.22 -
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 ——(2020)最高法知行终33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天司法鉴定所)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以下简称儒洞机械制袋厂)、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明确了对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方法,强调“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
发布时间:2021.12.01 -
不完美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具有实用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涉及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判断问题的案件作出判决,对存在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能否产生积极效果作出认定。 该案中,某公司就名称为“一种鞋子”的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可以携带例如指甲油、药膏以及香水等物品的鞋子。其通过在鞋子的带体或脚趾托上设置空心容腔,将指甲油、药膏及香水等物品填充进空心容腔内,以实现携带方便和出行简约的积极效果
发布时间:2022.07.19 -
对说明书的修改是否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之判断?
没必要向法庭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复审决定未提及说明书的修改内容,通常意味着复审决定对修改后的说明书予以认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是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既然复审决定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1做出的,可见,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应是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不能制造或者
发布时间:2012.02.03 -
大疆公司与力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案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争议焦点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因而不落入权利人主张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不侵权抗辩事由。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18.08.07 -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方式构成;2、有审美意义;3、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寻求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尤其要关注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艺术性是否具有足够高度的审美意义。以下着重探讨该两方面。 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分离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两个方面,实用性体现实用功能,隐含实现实用功能的技术方案,为思想范畴,艺术性为表达,根据著作权的二分法理论,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
发布时间:2018.12.18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第201520709168.X、“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宋某江认为无限者(北京)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者公司)制造、销售的铁屑净化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第2019-1366号案。 为应对第2019-1366号案,无限者公司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徐新明
发布时间:2021.03.26 -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第201520709168.X、“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宋某江认为无限者(北京)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者公司)制造、销售的铁屑净化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第2019-1366号案。 为应对第2019-1366号案,无限者公司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徐新明
发布时间:2021.03.26 -
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 -
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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