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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易形成的客户不构成特定客户:兼论特定客户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标准
利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其商业秘密。 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其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签于2012年10月,无证据证实其股东龙建平、陈琼存在过错,因此,二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王希丽、马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6.03.09 -
一次交易形成的客户不构成特定客户:兼论特定客户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标准
利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其商业秘密。 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其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签于2012年10月,无证据证实其股东龙建平、陈琼存在过错,因此,二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王希丽、马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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