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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当引用”条款的适用
会在影片中出现各种作品形象,只要这些出现是服务于剧情需要的“一带而过”式的自然使用,就不宜被认定为构成侵权。[1]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包括“附带使用”的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常常诉诸“适当引用”条款进行抗辩。下面的上海美术电影
发布时间:2016.08.09 -
论“适当引用”条款的适用
会在影片中出现各种作品形象,只要这些出现是服务于剧情需要的“一带而过”式的自然使用,就不宜被认定为构成侵权。[1]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包括“附带使用”的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常常诉诸“适当引用”条款进行抗辩。下面的上海美术电影
发布时间:2016.08.09 -
谷阿莫因“×分钟看完××电影”被台北地检署起诉
下载影视作品进行片段化处理,包括剪辑、拼接,都是直接使用了影视作品的画面。谷阿莫的视频通常会加入一些解说和吐槽,但这些解说的内容并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并非构成其视频的实质部分,而主要呈现的是原片剪辑画面,这就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了。 谷阿莫的视频是否对权利人作品起到了商业上替代作用也许难以判断,也许更多人认为谷阿莫并没有商业目的。但是随着台湾地检调查结束,谷阿莫将会
发布时间:2018.06.08 -
转换性使用能否破解“一字千金”困境
理论:一种方式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扩大解释从而适用转换性使用理论,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项规定是为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学术著作所必需的,“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单纯再现原作本身,而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因而被引用作品的功能或价值在新的作品中应当发生改变或转换。另一种方式是
发布时间:2018.06.08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教辅图书“适当引用”认定边界,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构成侵权行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湖北教育出版社对《安塞腰鼓》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涉案作品版权的侵害,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文字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湖北教育出版社赔偿文字协会经济损失18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3039.8元。 典型意义 1. 阐述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规定中“适当引用”的
发布时间:2025.04.21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