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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保护期的著作权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聘请演员表演上述曲目,自行制作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注明原作者;也可以在征得现有录音、录像制品(如郎朗弹奏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表演者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后,使用该录音、录像制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7 -
在视频网站合法下载视频后出售的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如果我从爱奇艺、腾讯等网站上下载视频,整理以后,用于不能连网的平板电脑上使用,用来卖给不能联网的学生宿舍等使用,是否侵权?如果想取得合法使用它们资源的资格,如何取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售其录音录像制品获利的,构成侵权。合法使用录音录像制品,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或联系中国
发布时间:2017.10.17 -
上海文广集团纪录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四,龚*、梁*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3 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但其提交的《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显示委托事项为其与“吉林电视台、北京金烨菲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等相对方之间因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费用。另,审理中,龚*、梁*主张其拍摄的短视频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如该主张不能最终获得支持,亦同意按照录像制品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
发布时间:2018.06.27 -
将网友发表在论坛上的作品汇录、制作成DVD公开发行是否构成侵权或犯罪
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发布时间:2008.11.08 -
郑恺拍摄《狮子王》电影画面遭指责
7月13日,艺人郑恺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两张图片,画面是其在影厅里观看迪士尼电影《狮子王》时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一些网友不满,认为此举不妥,涉嫌侵犯电影版权。还有网友指出,郑恺曾参与拍摄文明观影公益宣传片,在片中说:“(在影厅内)拍照、录像、录音都是不允许的。”7月14日,郑恺删除了该条微博。 据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电影院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被认为是一种不文明行为,甚至还会触犯法律。如中国香港影院
发布时间:2019.07.22 -
证否“录像制品”概念的七个理由
近段时间以来,围绕体育赛事直播视频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其到底是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实际上,早在十几年前,有关音乐电视MTV的法律属性就已经存在同样的分歧,且最终似乎也没能达成普遍的共识。 而之所以引发这一争论,在于不同的法律定性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比影视作品,录像制品的权项是有所不足的,现行《著作权法》第
发布时间:2019.05.08 -
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内容提要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23.09.21 -
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内容提要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23.10.11 -
缘木求鱼: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说之走向
作者| 孙山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018年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中超赛事转播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达不到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也未能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故不构成电影作品[1],只能归为录像制品,从而推翻了一审法院作品属性
发布时间:2020.05.27 -
捏脸美容教学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
“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是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可以模仿拍摄吗?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程某诉高某、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程某录制的“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以下简称“捏脸短视频”)应为录像制品,不构成视听作品,高某未直接使用该录像制品、A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二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发布时间: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