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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争议问题
(作者:张晓丽、贺颖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机顶盒硬件+播放软件”是互联网机顶盒实现播放功能的主流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关键在于互联网机顶盒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应当结合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果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运营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双方具有分工合作关系,那么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就该播放软件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二者非同一主体
发布时间:2016.04.28 -
浅析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争议问题
(作者:张晓丽、贺颖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机顶盒硬件+播放软件”是互联网机顶盒实现播放功能的主流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关键在于互联网机顶盒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应当结合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果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运营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双方具有分工合作关系,那么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就该播放软件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二者非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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