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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保护期的著作权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聘请演员表演上述曲目,自行制作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注明原作者;也可以在征得现有录音、录像制品(如郎朗弹奏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表演者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后,使用该录音、录像制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7 -
如何找寻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利益平衡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是社会管理“父爱”之手介入的法律规定,旨在适当限制作者权利以促进社会文明传播,达到保护私权与促进公益的平衡——风吹稻花香两岸。著作权法草案一二稿相继公布,录音制品经历了从“首次出版三个月即进入法定许可”到“跳出法定许可笼罩”颠倒性的变化。本文从著作权的法哲学分析,版权是受限制的私权、是实现公益的工具、利益平衡论等观点得出著作权应受到适当限制,四方权利:先版权、版权、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3.01.06 -
如何找寻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利益平衡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是社会管理“父爱”之手介入的法律规定,旨在适当限制作者权利以促进社会文明传播,达到保护私权与促进公益的平衡——风吹稻花香两岸。著作权法草案一二稿相继公布,录音制品经历了从“首次出版三个月即进入法定许可”到“跳出法定许可笼罩”颠倒性的变化。本文从著作权的法哲学分析,版权是受限制的私权、是实现公益的工具、利益平衡论等观点得出著作权应受到适当限制,四方权利:先版权、版权、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3.01.06 -
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原声的侵权认定
,出版发行视听作品的剧本,或对视听作品中的插曲组织歌手进行演唱并制作录音制品,在剧本著作权人或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需要取得剧本作品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使用视听作品的原声而言,需要对原声中的音乐、台词本身与已经录制在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台词配音进行区分。例如,视听作品的台词本身可能是剧本的组成部分,若他人单独使用台词,则可能构成对剧本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而非
发布时间:2023.10.11 -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实施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和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为切实保障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实现,采用国际通行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之道;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议通过录音制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行业协会协商确定获酬权的付酬标准,尽快制定集体管理组织付酬标准异议解决机制;中国加入WPPT时对第15条第(1)款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广播和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进行保留,在
发布时间:2024.07.24 -
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获酬权保护期限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此即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该权利对于保障录音制品制作者合理权益、促进我国录音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比较遗憾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却并未规定该权利的保护期限。这样,录音制品的相关当事方就会
发布时间:2024.07.12 -
在视频网站合法下载视频后出售的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如果我从爱奇艺、腾讯等网站上下载视频,整理以后,用于不能连网的平板电脑上使用,用来卖给不能联网的学生宿舍等使用,是否侵权?如果想取得合法使用它们资源的资格,如何取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售其录音录像制品获利的,构成侵权。合法使用录音录像制品,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或联系中国
发布时间:2017.10.17 -
美国录音版权制度及常用术语详解——录音篇
(neighboring right),亦没有作品和制品的区分,对于音乐录音是以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的形式予以保护,对应的权利主体为唱片公司(record label)或主要歌手(featured artist)。 PART 01 录音版权权项、归属及收益分配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06条和114条的规定,录音作品的版权方(copyright owner)对于其制作的音乐录音
发布时间:2023.07.12 -
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的形成 自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起,我国立法者就格外关注连续画面的保护,既规定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还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品”。其中,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并存、录音与录像合并规范的现象尤为引人注意。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并非凭空而来。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录像制品相关概念已经出现在保护相关制作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原广播电视部1982年颁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原
发布时间:2023.09.21 -
捏脸美容教学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
“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是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可以模仿拍摄吗?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程某诉高某、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程某录制的“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以下简称“捏脸短视频”)应为录像制品,不构成视听作品,高某未直接使用该录像制品、A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二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发布时间: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