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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来源相同的两个“VEX”商标侵权之争
作 者 | 袁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注的制造者却是第三方,当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标注的制造者与商标权人标注的制造者相同,即两商品的来源指向具有同一性时,应认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梁钟铭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4936314号“”商标(指定颜色),该商标由V、E、X
发布时间:2017.08.04 -
商品来源相同的两个“VEX”商标侵权之争
作 者 | 袁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注的制造者却是第三方,当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标注的制造者与商标权人标注的制造者相同,即两商品的来源指向具有同一性时,应认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梁钟铭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4936314号“”商标(指定颜色),该商标由V、E、X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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