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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变更诉讼请求的一般不应被准许?
(作者:余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 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经常发生,之前笔者在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为减少诉讼成本,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求1万元的赔偿数额,在诉讼过程中再根据是否能调解、被告诉讼能力、被告证据收集情况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所请求的赔偿数额。 原告的此类诉讼策略经常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被认为有诉讼突袭之嫌,甚至于连带对法院准许变更的行为也产生质疑,若仅在诉讼法框架内
发布时间:2016.09.01 -
为什么说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变更诉讼请求的一般不应被准许?
(作者:余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 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经常发生,之前笔者在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为减少诉讼成本,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求1万元的赔偿数额,在诉讼过程中再根据是否能调解、被告诉讼能力、被告证据收集情况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所请求的赔偿数额。 原告的此类诉讼策略经常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被认为有诉讼突袭之嫌,甚至于连带对法院准许变更的行为也产生质疑,若仅在诉讼法框架内
发布时间:2016.09.01 -
涉及驰名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作 者 | 余杰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 旨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严格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防止制度的异化,要避免出现驳回侵权诉讼请求却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证书类”判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没有顺序的要求,任一条件不能成就时,均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2、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并非判定服务类别的直接依据,服务类别应当以公众对被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内容的认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
涉及驰名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作 者 | 余杰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 旨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严格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防止制度的异化,要避免出现驳回侵权诉讼请求却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证书类”判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没有顺序的要求,任一条件不能成就时,均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2、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并非判定服务类别的直接依据,服务类别应当以公众对被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内容的认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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