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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范静波) 【案号】 (2016)沪73民终153号 【裁判要旨】 未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未决事实,并未被商业诋毁立法中规定的虚伪事实完全排除在外。经营者在其网站发布涉及竞争对手的未生效的行政决定书,系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商业性使用,如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其行为可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介绍】 原告海盐亚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亚威公司)与被告上海巧速美
发布时间:2016.10.13 -
擅自公开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范静波) 【案号】 (2016)沪73民终153号 【裁判要旨】 未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未决事实,并未被商业诋毁立法中规定的虚伪事实完全排除在外。经营者在其网站发布涉及竞争对手的未生效的行政决定书,系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商业性使用,如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其行为可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介绍】 原告海盐亚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亚威公司)与被告上海巧速美
发布时间:2016.10.13 -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中“引人误解”的判断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宣传内容产生了足以引人误解的可能是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前提,在引人误解的判断上,对宣传内容的含义应从整体上给受众所形成的印象来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知识、经验及一般注意力来判断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可能。经营者在陈述真实事实时使用贬义色彩的言辞,并非必然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介绍】 原告:联合商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06.15 -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中“引人误解”的判断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宣传内容产生了足以引人误解的可能是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前提,在引人误解的判断上,对宣传内容的含义应从整体上给受众所形成的印象来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知识、经验及一般注意力来判断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可能。经营者在陈述真实事实时使用贬义色彩的言辞,并非必然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介绍】 原告:联合商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06.15 -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中“引人误解”的判断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宣传内容产生了足以引人误解的可能是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前提,在引人误解的判断上,对宣传内容的含义应从整体上给受众所形成的印象来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知识、经验及一般注意力来判断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可能。经营者在陈述真实事实时使用贬义色彩的言辞,并非必然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介绍】 原告:联合商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06.15 -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在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在侵权认定上,应当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无独创性的汇编内容进行剔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公开程度和时效性的因素。 【案情介绍】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天相投资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服务
发布时间:2016.09.19 -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在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在侵权认定上,应当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无独创性的汇编内容进行剔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公开程度和时效性的因素。 【案情介绍】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天相投资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服务
发布时间:2016.09.19 -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应把握三个利益平衡
(作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范静波) 【裁判要旨】 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是否准许应当把握三个利益平衡,即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与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损害之间的平衡、权利人利益与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案情】 2015年11月17日,美国礼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职员工W未经许可将公司28个商业秘密转存至私人设备,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6.08.10 -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应把握三个利益平衡
(作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范静波) 【裁判要旨】 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是否准许应当把握三个利益平衡,即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与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损害之间的平衡、权利人利益与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案情】 2015年11月17日,美国礼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职员工W未经许可将公司28个商业秘密转存至私人设备,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6.08.10 -
商品形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产法院) 一审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269 号 二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商品形状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该商品形状不具有商品的功能性要素,则可以作为商业标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商品形状是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条件,防止经营者利用对商业标识的控制实现对功能的垄断。 【案情简介
发布时间: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