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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的情形
作者 | 臧文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要 旨 商业秘密犯罪中,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是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必要条件。其中,损失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在行为人通过向特定主体披露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且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披露具有约定的交易金额时,如果行为人已经向特定主体披露了该商业秘密,既使其尚未获得约定的交易价款,通常情况下也可将该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发布时间:2017.06.23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的情形
作者 | 臧文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要 旨 商业秘密犯罪中,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是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必要条件。其中,损失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在行为人通过向特定主体披露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且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披露具有约定的交易金额时,如果行为人已经向特定主体披露了该商业秘密,既使其尚未获得约定的交易价款,通常情况下也可将该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发布时间:2017.06.23 -
仿生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应注重细部表达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 旨 首饰类实用艺术作品在加入仿生设计元素后,因仿生参照物选择以及对消费者佩戴习惯考虑的相同或近似性,使得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更应注重二者的细部表达,而非其概括性呈现。当二者概括性呈现相同或近似但细部表达明显不同时,即可认为两作品系相互独立的作品,在后作品并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案 情 原告上海珂兰公司向法庭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时的责任认定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当委托人违反这一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14年2月,原告青岛源木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木雅居公司)与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北标
发布时间:2017.04.13 -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时的责任认定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当委托人违反这一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14年2月,原告青岛源木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木雅居公司)与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北标
发布时间:2017.04.13 -
仿生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应注重细部表达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 旨 首饰类实用艺术作品在加入仿生设计元素后,因仿生参照物选择以及对消费者佩戴习惯考虑的相同或近似性,使得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更应注重二者的细部表达,而非其概括性呈现。当二者概括性呈现相同或近似但细部表达明显不同时,即可认为两作品系相互独立的作品,在后作品并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案 情 原告上海珂兰公司向法庭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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