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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者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者为了销售、推广产品,需要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本文从商标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入手,浅谈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边界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关判例 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对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并不相同。 案例一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顾清华侵害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9.02.20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浅析装潢类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议 当代复制技术迅速发展,装潢类商业外观被模仿复制时有发生。我国装潢类商业外观的案例不在少数,聚焦此类案件具有现实意义。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是审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业外观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在考察其是否违反该规定的过程中,主要考察商业外观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涉诉商业外观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而作为商业外观保护要件之一的非功能性的判断常常被忽略。关于显著性的认定不再赘述,而
发布时间:2020.09.16 -
隐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认定与不正当竞争研究
目次 一、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商标法分析 1.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的混淆 二、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竞争法分析 1. 交易机会的丧失 2. 搭便车的正当性 3. 限制中立关键词广告的反竞争性 三、隐性使用的正当性分析 1. 付费搜索结果的明显标注 2. 消费者搜索成本不变 3. 增加交易选择机会 4. 线下自由竞争的再现 5. 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四
发布时间:2023.09.07 -
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文字不构成侵权
阅读提示 因为使用注册商标含通用名称的文字作为企业标识,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诉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遭驳回 因认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将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送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全脑研究院诉
发布时间:2008.02.22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5701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11月19日在百度营销广告主管理页面查看蜗牛公司推广账户,选择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搜索框内输入“古剑奇谭”并选中“等于”,显示该账户添加该关键词的情况。 此外,百度公司还主张涉案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交以下证据:1.线下店铺照片,显示线下类似的餐厅或广告位于相邻位置。2.在谷歌、必应、搜狗、今日头条、淘宝、京东等网站以及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案外关键词的截图
发布时间:2023.07.28 -
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造成混淆?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轴承、汽车配件,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
发布时间: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