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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描述性使用与商标使用的区分方法
标识的描述性使用与商标使用的区分 标识的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标识的第一含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商标还承载了商品声誉的功能,形成产品的消费者对产品建立的稳定社会评价形象。举例而言,某一款红茶在任何地区的味道都是相同的,其稳定的品质就是该品牌红茶留给消费者的印象。表明商品来源是商标承载商品声誉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美誉度就无从谈起
发布时间:2022.03.14 -
将他人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如果名称、标识本身具有表述商品特点的含义,在付费搜索广告中为客观描述、说明商品特点而使用该名称、标识作为关键词或搜索结果链接标题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三亚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
发布时间:2022.05.27 -
“云测”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云测试"而非"云测",且其对"云测试"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第三,涉案网站中并未出现"云测"字样,综上,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认为 首先,"云测"一词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显著性较低,法院的同类判决已经对"云测"属于行业通用名称进行了认定;同时,达内公司在百度推广后台并未添加"云测"二字作为推广关键词,实际添加的关键词是"云测试",其使用"云测试"一词推广涉案网站的行为仅属于
发布时间:2021.11.16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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