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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益的相关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一、商品化权概述 形象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是指虚拟形象的创作者,或该形象的真实人物,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该形象的主要个性特征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1]影视形象的商品化始于1930年美国加州的迪士尼公司,将其米奇、米妮和唐老鸭等动画形象进行二次商业开发,这些形象
发布时间:2021.07.29 -
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品化权”在我国并非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且梦工厂公司并未指出其请求保护的“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亦不能意味着其对“KUNG FU PANDA”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KUNG FU PANDA”作为梦工厂公司美术作品的名称,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故梦工场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16.01.07 -
论商标法视野下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概况 通过梳理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品化权益保护态度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不承认不保护;利用“不良影响”等条款保护;作为“在先权利”保护;作为“在先权益”保护。 早期判决对商品化权益保护持否定态度,原因在于,一方面,法院认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大多数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而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另一方面,“商品化权”并非法定权利,且权能
发布时间:2023.08.18 -
“功夫熊猫”第二季结束,这六个问题值得你关注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前言】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邦德007”、“哈利波特”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领有关商品化权的问题的关注和争议。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按照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
发布时间:2017.02.20 -
“功夫熊猫”第二季结束,这六个问题值得你关注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前言】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邦德007”、“哈利波特”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领有关商品化权的问题的关注和争议。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按照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
发布时间:2017.02.20 -
浅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路径转换
司法解释并非从正面肯定在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客体之上存在设权性的民事权益,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具体的行为予以规制,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基于反法享受到的反射性的利益;因此,被诉裁定基于“商品化权益”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32条“在先权利”的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是,法院并未完全否定“葵花宝典”的可保护性,而是指引商评委在反法框架下重新作出裁定。 随后,主审法官就本案发表文章[2
发布时间:2019.04.12 -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案例
,“海棠湾”标志经过海南省相关政府机构的宣传推广,已经成为公众知晓的三亚市旅游度假区的地名和政府规划的大型综合开发项目的名称,其含义和指向明确。李隆丰作为个人,不仅在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还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棠湾”商标。此外,李隆丰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注册了“香水湾”、“椰林湾”等30余件商标,其中不少与公众知晓的
发布时间:2017.01.11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读简略判决书,对乔丹系列案件的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逐一阐述。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且遗漏其有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分为以下八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
发布时间:2017.03.20 -
“新笑傲江湖”损害金庸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
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称:笑傲江湖并非独立词汇,也不是始于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与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因此,金庸先生对其著作《笑傲江湖》的名称并不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等,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