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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商标善意共存历史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影响
所形成的不同主体在各自不同的主营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称之为商标善意共存。[2] 在商标注册、使用初期,不同主体通常能和平共处。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各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品牌知名度难免参差不齐,若其中一主体所持有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该主体便拥有了寻求跨类保护的权利和动力,其矛头则有可能指向与其拥有商标善意共存历史的相关主体。在此情况下,该商标善意共存历史是否有必要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发布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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