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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同意书能否排除混淆可能性?
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标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又对申请人十分重要时,一些申请人往往通过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以实现商标注册。实践中,判断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时,如何考量商标权利人权益与不确定消费者利益?围绕第29413698号“德威公学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引发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法保护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0.09.22 -
结合案例浅析提高商标共存协议认可度的几个要点
通常认为,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允许在后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可通过签署共存协议主张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在实务中,仍需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避免商标权利冲突之外,还应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共存协议的形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共有制度,做进一步综合分析。 近年来,随着审查风向愈加严格,共存
发布时间:2022.05.17 -
如何确认商标共存协议的地位
商标共存协议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许多商家基于经营的需求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同意另外一个商家注册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也就是所谓的商标共存协议。但是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现今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确定的是商标共存协议不能突破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
发布时间:2014.06.13 -
商标共存协议判定思路探悉
商标共存协议一直是商标实务中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基于商标共存协议,商标最终被准许共存。但在有的案件中,即使双方提交了共存协议,商标共存最终却未被准许。审查标准的不明确,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本案尝试解决一个问题,即:商标共存协议的接受与否是否有标准?如果有,影响该标准的具体因素是什么?期待本文的写作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业界对商标共存协议问题达成共识起到一定作用,使商标
发布时间:2019.06.26 -
论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尤其是商标保护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由于存在在先注册或申请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实务操作中诉争商标申请人为了排除引证商标的阻碍而成功注册该商标,通常会采取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提交商标无效申请或与引证商标共存等方式。商标共存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重要内容,分为约定的商标共存与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其中
发布时间:2024.05.10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考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共存协议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共存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因素予以考虑。 案情 “RAG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ID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ID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6.08.02 -
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考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共存协议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共存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因素予以考虑。 案情 “RAG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ID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ID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6.08.02 -
共存同意书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作用
1 沃德兰案:共存协议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29号行政判决书) 作为全球知名的电子支付和高科技交易服务提供商,沃德兰卢森堡公司(下称沃德兰)欲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worldline e-payment services”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先后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