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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者不能通过形式合法而获利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健) 【案号】 (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381号 (2012)鄂民三终字第188号 【裁判要旨】 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属于“申请在先”还是“恶意抢注”, 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系争商标与他人商业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系争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业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恶意,他人商业标识在
发布时间:2016.08.23 -
恶意抢注者不能通过形式合法而获利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健) 【案号】 (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381号 (2012)鄂民三终字第188号 【裁判要旨】 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属于“申请在先”还是“恶意抢注”, 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系争商标与他人商业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系争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业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恶意,他人商业标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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