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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一定能获得法律保护吗?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注册商标一定能得到法律保护吗?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凡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发布时间:2017.05.02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发布时间:2017.04.06 -
注册商标一定能获得法律保护吗?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注册商标一定能得到法律保护吗?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凡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发布时间:2017.05.02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发布时间:2017.04.06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 -
“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司法新问题(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日渐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互联网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为分享网络经济红利,纷纷将商标进行线上线下布局,形成网络、实体共发展的局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互联网+”环境中商标应如何注册,又应如何保护?在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新的发展模式时,司法应该坚守怎样的裁判原则和导向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6.08.16 -
股东以商标出资对代表人抢注判断的影响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商标进行出资已成为股东入股的常见形式。同时,由于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现象亦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如何在股东商标出资时避免发生代表人抢注问题,不仅涉及商标价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顺利实现的经济问题,还涉及
发布时间:2017.09.21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二)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正如前文所述[1],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概念,但事实上是接受这种区分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某标志本身客观天然具有识别其所标识商品来源的属性进而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从
发布时间:2017.06.23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某一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是使用主体主客观努力后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法律恰是对这种结果的确认。 如前文说述1,商标
发布时间: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