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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制带标包装分装正品但未表明分装事实的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成文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本案承办法官 张书青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要旨】 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是一项独立功能。使用自行制备的、印有他人商标的、质量不合标准的、不标明分装事实以及分装者信息的包装对事实上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商品进行分装转售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亦不受权利用尽原则庇护,应以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6.08.01 -
使用自制带标包装分装正品但未表明分装事实的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成文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本案承办法官 张书青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要旨】 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是一项独立功能。使用自行制备的、印有他人商标的、质量不合标准的、不标明分装事实以及分装者信息的包装对事实上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商品进行分装转售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亦不受权利用尽原则庇护,应以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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