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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中采信补强证据的考量因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燕蓉) 本案要旨 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基本相同,只是指定使用商品类别存在差异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商标异议,人民法院可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补强证据予以考虑。 案情 广东省自然人徐伟
发布时间:2016.07.28 -
商标诉讼中采信补强证据的考量因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燕蓉) 本案要旨 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基本相同,只是指定使用商品类别存在差异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商标异议,人民法院可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补强证据予以考虑。 案情 广东省自然人徐伟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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