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欺骗性
-
“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定情形。《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7.05.02 -
欺骗可能性商标实务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对于因具有欺骗可能性而被驳回的商标,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否应当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或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进行争取,如何进行争取?本文以商标行政诉讼法院判例为视角,尝试探析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意见,以期有助于相关人员做出适当决策。 一、如何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
发布时间:2020.05.21 -
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宜认定为具有的“欺骗性”的标志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对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申请商标,如标志本身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其构成“欺骗性标志”,而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审查。 【案情】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28541号“dr.organic及图”商标(详见下图),于2009年10月1日在
发布时间:2016.05.19 -
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宜认定为具有的“欺骗性”的标志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对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申请商标,如标志本身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其构成“欺骗性标志”,而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审查。 【案情】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28541号“dr.organic及图”商标(详见下图),于2009年10月1日在
发布时间:2016.05.19 -
被判商标具有欺骗性,乔丹体育诉请被驳回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六案。法院驳回了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商评委以“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发布时间:2018.11.05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标志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属于禁用条款,标志不因使用而获得注册条件。应从整体上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是否具有误导性描述,以拟制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公众对标志的含义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误认可能性。 一、案情 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理文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23326944号“竹元素
发布时间:2023.10.26 -
从“苏宁公益”案件看商标“欺骗性”条款的适用场景
“欺骗性”条款属于商标的绝对禁用条款,违反该条款的商标不仅不能获得注册,也不得在市场中使用。这种严格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以“苏宁公益”案件为例,简述商标“欺骗性”条款的适用场景。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提交注册申请的第36类22626811号“苏宁公益SUNING”商标,被商标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4.11.26 -
京知审结“乔丹QIAODAN”系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案。 由于中国公众中已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对应,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诉争商标)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
发布时间:2018.06.21 -
从公众认知角度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并易造成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下称误认条款)要求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而该条款是以“公众认知”为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列举案例的方式为大家介绍几项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并易造成误认的参考因素。 基于公众认知,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 违反误认条款需要满足“带有欺骗性”及“易产生误认”两项要件。其中标志“带有欺骗性”是前提,要求标志对其指定
发布时间:2020.02.27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