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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沪深300指数”案看商标的“第二含义”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沪深300指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300指数”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该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
发布时间:2016.03.18 -
从“沪深300指数”案看商标的“第二含义”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沪深300指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300指数”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该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
发布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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