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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案承办法官自述审理心路
价值相符的预判结论,并论证该预判结论能否在法律条文上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得到支持,能得到支持,则预判结论可行,反之则不可行。本案中,正是通过反复的推导和论证,最终我们认为被告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下附“微信”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删节) 案号: (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案承办法官自述审理心路
价值相符的预判结论,并论证该预判结论能否在法律条文上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得到支持,能得到支持,则预判结论可行,反之则不可行。本案中,正是通过反复的推导和论证,最终我们认为被告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下附“微信”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删节) 案号: (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商标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6713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67139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1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7139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7726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的商标“劫”与专利“怨”
由微信掀起的移动社交滔天巨浪正在令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显著变化。对于微信来说,在8亿用户所带来的强大存在感之下,即便知识产权问题缠身,似乎也并不会特别担忧。尤其它又是一家财力雄厚、智库充盈的互联网巨头企业。 但偏有“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公司,正在使用自己在先取得的相关专利与商标申请,试图与巨人掰掰手腕。不过,根据当前的事件进展来看,在这场角力之中,后者显然处于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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