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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采信
为了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或经过使用可以相互区分,原告或第三人往往会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又在评审程序中未曾提交。那么,对该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是不予接受、作为参考材料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呢? 目前,商标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新提交的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
发布时间:2013.08.20 -
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采信
为了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或经过使用可以相互区分,原告或第三人往往会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又在评审程序中未曾提交。那么,对该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是不予接受、作为参考材料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呢? 目前,商标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新提交的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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