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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云瑞之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造等)的专用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首先,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对“云铜”的使用确实是使用在与上诉人“云铜”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房建造等核准服务上,构成了商标侵权。但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将上诉人提起申诉的被控侵权标识“云铜”文字,错误的认定为“云铜地产YTRE及图”案,将完全相同构成侵权事实,歪曲认定为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发布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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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页,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