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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基于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涉案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这一诉讼理由。对此,在绝大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回应一般是“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情形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对于人民法院上述回应,部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会有“说理不充分”的质疑。 虽然这种质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
发布时间:2015.06.08 -
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否定性思维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有一次和老王聊天,谈起某标识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老王逐一研究过常见的显著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等相关条款之后,纠结该用什么条款来阻止其注册。看老王很着急,小陈冷不丁地说一句,“为什么你就非得禁止它注册呢?”老王表示很无语。 必须承认的是,申请商标注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商标法也对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既然某标识不属于商标法禁止的情形,为什么就不能其
发布时间:2017.01.17 -
生效判决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基于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涉案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这一诉讼理由。对此,在绝大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回应一般是“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情形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对于人民法院上述回应,部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会有“说理不充分”的质疑。 虽然这种质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
发布时间:2015.06.08 -
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否定性思维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有一次和老王聊天,谈起某标识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老王逐一研究过常见的显著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等相关条款之后,纠结该用什么条款来阻止其注册。看老王很着急,小陈冷不丁地说一句,“为什么你就非得禁止它注册呢?”老王表示很无语。 必须承认的是,申请商标注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商标法也对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既然某标识不属于商标法禁止的情形,为什么就不能其
发布时间:2017.01.17 -
将无所指的“宗教元素”注册为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普通消费者,当见到“海会寺”品牌的豆腐乳时,不一定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将语境放在商标审查实践,这“海会寺”商标未必就能注册下来,因为有“不良影响”条款在候着。 前段时间,笔者就恰好参与审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的阶段性结论是,还得查一下是不是确实有“海会寺”这个寺庙,如果确实有这么个寺庙,那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不应准予注册;如果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寺庙
发布时间:2016.12.05 -
将无所指的“宗教元素”注册为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普通消费者,当见到“海会寺”品牌的豆腐乳时,不一定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将语境放在商标审查实践,这“海会寺”商标未必就能注册下来,因为有“不良影响”条款在候着。 前段时间,笔者就恰好参与审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的阶段性结论是,还得查一下是不是确实有“海会寺”这个寺庙,如果确实有这么个寺庙,那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不应准予注册;如果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寺庙
发布时间:2016.12.05 -
输“IPHONE”,赢“facebook”,法律条款选择很关键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网络上流行一句话,说是新闻得对比着看。如果把近期宣判的“IPHONE”案和“facebook”案放在一起研究,确实有点意思。两案案情基本类似,但裁判结果却是一输一赢。为此,有观点就开始质疑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性,认为苹果公司与FACEBOOK遭遇了双重标准。 仔细阅读过两案判决书后,笔者认为,这一质疑是不能成立的。两案案情虽然基本类似,但在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上还
发布时间:2016.05.24 -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386号 (2013)高行终字第546号 【裁判要旨】 在先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案情介绍】 第3864004号“卫龙Weilong”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
发布时间:2016.08.30 -
输“IPHONE”,赢“facebook”,法律条款选择很关键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网络上流行一句话,说是新闻得对比着看。如果把近期宣判的“IPHONE”案和“facebook”案放在一起研究,确实有点意思。两案案情基本类似,但裁判结果却是一输一赢。为此,有观点就开始质疑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性,认为苹果公司与FACEBOOK遭遇了双重标准。 仔细阅读过两案判决书后,笔者认为,这一质疑是不能成立的。两案案情虽然基本类似,但在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上还
发布时间:2016.05.24 -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386号 (2013)高行终字第546号 【裁判要旨】 在先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案情介绍】 第3864004号“卫龙Weilong”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
发布时间:2016.08.30